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苏0803刑初114号。法院认定姜某妨害药品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苏0803刑初114号
- 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姜某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进行销售,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877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77万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妨害药品管理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