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0391刑初155号。法院认定刘某法妨害药品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辩护人毕思涛、宋雪馨、李艳丽、马啸宇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鲁0391刑初155号
  • 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毕思涛律师、宋雪馨律师、李艳丽律师、马啸宇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法、蒋某芝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经营数额为1864430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1243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毕思涛、宋雪馨、李艳丽、马啸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刘某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法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243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缴六十多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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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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