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1103号。法院对周某、范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甬鄞刑初字第1103号
  •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鄞检刑诉(2014)192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凯创公司员工唐某是周某与王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证人。2013年12月3日上午10时许,周某伙同范某等人至该公司,采用殴打工作人员及砸毁办公用品等手段威胁唐某更改证词。损坏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686.5元。周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二被告人开庭对事实无异议。周某于2013年12月1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范某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民事案子里打证人逼改口,本例仍按刑事妨害作证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民事纠纷里阻止证人出庭,也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 损坏电脑686.5元、赔偿8000元后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妨害作证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妨害作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妨害作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