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302刑初333号。法院认定刘志金放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许凤仙、朱红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鲁1302刑初333号
  •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临兰检一部刑诉〔2021〕253号
  • 辩护人:许凤仙、朱红律师(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志金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实施过程中身体多处被烧伤。案发后取得对方谅解。公开文书记载案发时系索要债务受阻,对方对案发有一定过错。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点火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自焚等意见。法院认定构成放火罪,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无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志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明

说是辩护人认为系自焚、已经取得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讨债点火烧别人的东西,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取得谅解,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放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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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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