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刑初字第22号。法院认定丁某犯放纵走私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其木格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二刑初字第22号
  • 法院: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二连检公诉刑诉(2015)18号
  • 辩护人:其木格律师(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2月5日,陈某将羊肚、马板肠藏匿在四辆蒙古国籍货车车厢底部夹层内,以报空车名义从二连浩特口岸入境。包某请托海关公路监管科工作人员丁某放行。丁某先放行其中两辆,该两辆车随即被缉私人员扣留。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丁某对罪名无异议。其木格提出属自首、犯罪未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放纵走私罪,两辆车未顺利通过属未遂,自首、走私货物未流入市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放纵走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放了一部分、已经向纪检交代、货没流入市场,本例仍定罪;因自首、未遂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受请托放行夹层藏货的空车,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放了一部分、已经自首、税款后来追回来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或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放纵走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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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一条。罪名对照见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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