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扬刑初字第164号。法院认定宋某不构成诽谤罪,宣告无罪,并判令赔礼道歉,驳回名誉损失费。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扬刑初字第164号
  • 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徐某以宋某犯诽谤罪提起自诉,主张宋某散发「骗钱不还」材料。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不构成诽谤罪,宣告无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无罪;判令赔礼道歉;驳回名誉损失费。

说明

发了材料,本例仍可能无罪,不等于民事上没有责任。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散发材料被自诉,不等于一定构成诽谤罪。
  • 刑事无罪,仍可能被判赔礼道歉。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诽谤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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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罪名对照见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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