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506刑初60号。法院认定陶某结伙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11车,构成非法采矿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0506刑初60号
  • 法院: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博检刑诉[2016]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陶某伙同他人分工,负责联系车辆、人员和矿石堆放地点,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共计11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陶某到庭。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自己不是现场指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结伙进矿区偷采,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 只负责联系车辆,也可能一并定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采矿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采矿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采矿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