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506刑初60号。法院认定陶某结伙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11车,构成非法采矿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0506刑初60号
- 法院: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博检刑诉[2016]6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陶某伙同他人分工,负责联系车辆、人员和矿石堆放地点,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共计11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陶某到庭。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陶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自己不是现场指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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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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