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302刑初174号。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皖0302刑初174号
  • 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龙检刑诉[2017]11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3日14时许,张芹携带一包海洛因至蚌埠市某小区楼下,藏匿于停放的三轮车内,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1.3克,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张芹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系初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1.3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千元。

说明

临时藏到三轮车里,仍可能按非法持有定罪。本例初犯坦白后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毒品放到车上、楼道里,仍可能被评价为持有。
  • 初犯、坦白影响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持有毒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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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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