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0)郑铁刑初字第111号。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郑铁刑初字第111号
- 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河南)
- 起诉书:郑铁检刑诉[2010]09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9月27日12时许,刘树臣携带冰毒3小袋(鉴定共计24.5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乘坐由成都开往沈阳北K386次客车1号车厢20号上铺,被乘警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刘树臣对指控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认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4.52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交纳)。
说明
自己带着去外地,仍可能按非法持有定罪。本例宣告缓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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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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