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11刑初372号。法院认定詹清岛同时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311刑初372号
  • 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至2019年,詹清岛通过网络和物流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以票面金额0.8%至3%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向汤某、潘某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17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451613元;另向林某、汤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68656.23元。詹清岛被抓获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詹清岛不持异议。法院认定同时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詹清岛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网上转转手、已经退了两万元,本例仍两罪并罚后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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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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