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内0429刑初55号。法院认定高勇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夏晓龙律师(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内0429刑初55号
- 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宁检刑诉[2021]22号
- 辩护人:夏晓龙律师(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查封高勇所有的肉牛6头,价值3.8万元;高勇在三头牛病死后未告知法院,并将另外两头生病的牛变卖,所得款项未上交执行局。2021年2月4日,高勇家属将38000元转入宁城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于偿还债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偿还债务,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勇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牛病了只好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牲畜,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牛病了,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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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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