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夏刑初字第442号。法院认定谢大瑞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夏刑初字第442号
  • 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夏检刑诉[2010]40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夏邑县人民法院将彭某某正在建房使用的楼板和粘土砖50000块予以查封;谢大瑞将已被查封的楼板和粘土砖用于自家盖楼房,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后,其仍继续让建筑队使用直至楼房建好。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谢大瑞对指控无异议,如实供述并缴纳罚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谢大瑞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说明

说是自家盖房急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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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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