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新刑初字第00066号。法院认定刘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新刑初字第00066号
- 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某将他人发来的成人高考答案转发给考生。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答案是别人发来的、自己只是转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成人高考答案转发给考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转发,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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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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