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昆刑初字第0359号。法院认定马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昆刑初字第0359号
  •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马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被害人非法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造成重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7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187000元并取得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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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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