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永刑初字第335号。法院认定卢秀芳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永刑初字第335号
- 法院:永城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卢秀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卢秀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卢秀芳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明
说是开的是诊所、对方自己要求,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开诊所、对方要求,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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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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