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411刑初177号。法院认定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辽0411刑初177号
  • 法院: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抚顺检诉刑诉〔2016〕12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王某在没有取得营运手续的情况下经营出租车,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0余元。2015年5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退缴赃款17000元。王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未取得道路运营许可非法经营出租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以自首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退缴赃款1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无营运手续开出租,本例按非法经营定罪后免刑。是否构罪以办案时有效规定和裁判为准。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例以自首论。
  • 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是这份判决免刑的情节,不能保证退了就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经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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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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