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0522刑初137号。法院认定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甘0522刑初137号
- 法院:秦安县人民法院(甘肃)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秦检刑诉[2016]1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以来,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先后两次购进活猪24头,在秦安县西川镇宋场村自己家私设的屠宰场中从事生猪屠宰,并在秦安县商业步行街市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5700元。薛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薛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判决: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查获的杀猪刀一把、割肉刀一把依法没收。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说明
五万余元仍被定罪。本例因情节轻微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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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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