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赫刑初字第41号。法院认定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赫刑初字第41号
  •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湖南)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辩护人:颜志辉律师(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曹某与唐某因工程产生经济纠纷。2010年8月15日,曹某邀集他人将唐某强行带上轿车,用胶带捆绑双手、用塑料袋蒙眼,带至居民家中拘禁在密闭房间并派人看守,逼其签署项目协议书及欠条。至16日2时许才让其回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7个小时。曹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颜志辉律师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逐句抄录其他辩护词。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处理,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因经济纠纷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且具有捆绑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系主犯。自愿认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说明

逼人写欠条、捆绑蒙眼,本例仍按非法拘禁定罪。自愿认罪后宣告缓刑,不能保证有捆绑情节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逼签欠条不能把拘禁变成“讨债有理”。
  • 具有殴打、侮辱或捆绑情节的,依法从重评价。本例仍适用了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拘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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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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