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322刑初453号。法院认定刘玉华、张则全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陈庆龙、张琪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1322刑初453号
  • 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郯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 辩护人:陈庆龙律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琪律师(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4月,刘玉华以每斤200元向张则全购买含克百威成分的粉末2斤,分装成小包当老鼠药在集市售卖。同年5月25日,候某、姚某2购买两小包用于投毒,导致姚某1、张学芳中毒死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对指控没有异议。陈庆龙提出刘玉华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张琪提出张则全属自首、无犯罪故意。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张则全不属自首且有故意,刘玉华自首从轻,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玉华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则全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自己没去投毒、只是卖老鼠药、已经自首,本例仍按本罪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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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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