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尉刑初字第227号。法院认定秦仕民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尉刑初字第227号
  •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尉检诉刑诉(2015)17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以来,秦仕民明知硫酸二甲酯系剧毒化学品,未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从山东省临沂市某某化工厂购买硫酸二甲酯100多吨,非法销售给刘某某等人在尉氏县开办的小化工厂。秦仕民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秦仕民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因自首从轻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秦仕民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给小厂供货、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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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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