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833刑初51号。法院认定张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黑0833刑初51号
  • 法院:抚远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 起诉书:黑抚检诉刑诉[2016]5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4月,张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在办理抚抓国用(2011)第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明知该区域在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且为沼泽地、水面,仍为宫某某办出地类用途为耕地、面积4.48公顷(67.2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后被注销。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三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张某某、汪某某系主犯,刘某某系从犯,三人均自首,土地未被开垦且证件已注销,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证后来注销了、地没被开垦、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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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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