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汝刑初字第101号。法院认定任创举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汝刑初字第101号
  • 法院:汝南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汝检刑诉(2009)1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6年底至2008年,任创举担任汝南县国土资源局马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接受他人请吃或少量代金券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梁祝镇部分村民占用基本农田10.385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任创举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创举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吃了顿饭、批的是村民建房、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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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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