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8)苏8601刑初68号。法院认定吴绍庆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8601刑初68号
- 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4月初,吴绍亮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杨树206棵并雇人采伐后转售吴绍庆;吴绍庆明知系无证采伐仍予以收购并转手出售。经鉴定,立木蓄积61.8165立方米,属于省级公益林。二人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绍庆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绍庆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案吴绍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卖方答应去办证、自己只是收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是无证采伐的林木仍收购,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卖方答应去办证,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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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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