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482刑初248号。法院认定洪某非法狩猎,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482刑初248号
  •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平检刑诉〔2025〕22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5年1月中下旬至2月27日,洪某单独或伙同朱某多次至当湖街道海盐塘周边树林,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2只,其中部分已被食用。鉴定被扣押鸟类包括珠颈斑鸠、白头鹎等“三有”保护动物。洪某已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洪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坦白并认罪认罚。法院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洪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的弹弓、钢珠、探照灯、手电筒及野生鸟类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夜里打鸟自己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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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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