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博刑初字第164号。法院认定房某、朱某作为盐务稽查人员,无搜查权而多次进入住宅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博刑初字第164号
  • 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博检刑诉(2013)12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房某、朱某作为盐务稽查人员,没有搜查权,仍以查私盐为由多次进入他人住宅搜查。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房某、朱某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是稽查人员、也是为了查私盐,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搜查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搜查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