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河刑初字第470号。法院认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河刑初字第470号
-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临东检公刑诉[2014]40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7月22日河东区卫生局向刘某颁发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地点为太平街道小刘寨村卫生室。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离开指定地点开设卫生室,分别于2011年8月3日、2013年5月31日两次被行政处罚后继续诊疗。2014年8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刘某开庭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说明
有乡村医生证,本例仍因离开指定地点、被罚两次后再干而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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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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