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625刑初77号。法院认定王家芳建设车间毁坏基本农田28485平方米(约42.7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1625刑初77号
  • 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博检公刑诉[2018]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家芳建设车间,毁坏基本农田28485平方米(约42.7亩),附属物已拆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家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说明

车间拆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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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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