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新环刑初字第00003号。法院认定蔡某无证采沙造成耕地塌方五余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新环刑初字第00003号
  • 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新检诉刑诉(2014)7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蔡某无证采沙,造成耕地塌方五余亩,后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自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说明

后来自首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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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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