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229号。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229号
-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平检公诉刑诉(2014)15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王某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购买制毒物品盐酸1822千克,存入平度市店子镇昌里村厂房内,2013年12月20日被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对罪名及事实未提出异议,辩解购买盐酸系用于电镀件去锈。法院认定非法购买盐酸构成犯罪,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从轻,符合缓刑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明
说是买来电镀去锈、没有卖给制毒的人,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无手续购买盐酸存放厂房,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买来电镀去锈、硫酸没流入制毒、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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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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