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武刑初字第185号。法院认定应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金武刑初字第185号
- 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武检公诉刑诉(2014)112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3月29日,应某作为永康市小大化工经营部老板,明知武义县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老板胡某未取得第三类制毒化学品硫酸的购买和备案证明,仍向其销售硫酸50桶,共计1750千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应某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认定非法出售硫酸,归案后如实认罪,且涉案硫酸未流入社会用于制毒,从轻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应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说明
说是硫酸没流入制毒、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明知对方无购买证明仍销售硫酸,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买来电镀去锈、硫酸没流入制毒、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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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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