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偃刑初字第250号。法院认定徐润申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偃刑初字第250号
  • 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偃检刑诉[2011]26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徐润申因欠款同意把自家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对方在屋内制造纸雷管、黑火药,徐润申明知是非法制造爆炸物而没有制止。后发生爆炸,两人被当场炸死。现场扣押火雷管21300枚、黑火药3千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徐润申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润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小花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把房子租给别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