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26刑初698号。法院认定徐开帅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辩护人王璐璐律师(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226刑初698号
  •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宁检刑诉〔2017〕621号
  • 辩护人:王璐璐律师(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9日,金仁贤为取得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光伏产品在慈溪海地区的代理权,许诺给时任昇阳光招商管理部招商经理的徐开帅20万元,并先支付10万元。5月10日在银座酒店送给徐开帅人民币10万元。5月11日金仁贤投案。徐开帅已退缴1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璐璐律师、龚骅律师提出从轻处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定徐开帅如实供述并退缴,可从轻;金仁贤自首且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徐开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同案金仁贤犯行贿,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收10万元好处费,本例对受贿人宣告缓刑,对行贿人免刑。不能保证同等数额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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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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