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602刑初266号。法院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曲雯律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602刑初266号
-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烟芝检公三刑诉(2016)190号
- 辩护人:曲雯律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月,曲某利用担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器材经营部材料处处长、负责供货验收结算的职务便利,介绍涌金钢铁与济南祥福宏业经贸有限公司签订5000吨钢管采购合同供应烟建集团,货物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收受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退赔。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曲雯律师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情节轻微,采纳免刑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随案移交的退赔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
说明
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本例仍定罪。退赃后免刑,不是“退了就没事”。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公司采购回扣归个人,可能构成本罪而不是违反内部纪律。
- 退赃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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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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