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617号。法院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冯永华律师(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617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绍越检刑诉(2014)198号
- 辩护人:冯永华律师(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6月,方国平担任鉴湖镇芳泉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放任金某及郑伟良在租用的基本农田上填埋宕渣、建造构筑物。后方国平以借钱为名向金某索要“借款”人民币50000元,金某给付,方予以收受。2011年10月退还。2012年6月21日金某被传唤到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冯永华律师对罪名无异议,提出该50000元系方国平以借钱为名主动索取,金某给付是被动的,主观恶性较小。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被索要后给付,本例仍定罪。钱后来退了,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被借钱为名索要后给付,仍可能被评价为本罪。
- 钱已退还,不影响是否构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