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25)内2222刑初82号。法院认定姚某高空抛物,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辩护人李玲玲律师(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内2222刑初82号
- 法院: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右中检刑诉〔2025〕74号
- 辩护人:李玲玲律师(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4年2月14日22时许,姚某在家中饮酒后,将茶色玻璃制品烟灰缸、暖水瓶从厨房后窗户扔到楼下,烟灰缸将被害人乌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姚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姚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法院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姚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酒后发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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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罪名对照见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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