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温鹿刑初字第1561号。法院认定王某拐骗儿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温鹿刑初字第1561号
  •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温鹿检刑诉(2013)12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9月9日,王某寻找表嫂未果,听到隔壁房间有小孩啼哭,进屋后见小孩父母不在家便将幼儿熊某某抱离,带回出租房;次日下午以小孩被人遗弃为由带到派出所,后由父母领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坦白,并考虑主动将儿童带回派出所,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第二天自己送到派出所,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邻房幼儿抱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第二天送到派出所,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拐骗儿童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拐骗儿童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拐骗儿童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