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223刑初380号。法院认定刘某3拐骗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豫0223刑初380号
-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尉检未检刑诉(2018)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2月2日,刘某3伙同刘某4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找其母亲为名,将不满十四周岁的高某骗至电动三轮车上后向西逃窜,被高某的母亲拦截并报警。刘某3被传唤到案,后取得家属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某3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初犯、坦白、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3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还没走远就被拦住,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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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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