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雨法刑初字第315号。法院认定谭某某过失爆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雨法刑初字第315号
- 法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爆炸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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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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