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523刑初614号。法院认定蒋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邰万里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浙0523刑初614号
  •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邰万里律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蒋炯明知当晚气温在零度以下不能洒水,仍提前驾驶洒水车作业,路面大面积结冰,次日一车打滑致驾驶人毛某被撞死亡,另有8辆汽车接连刮擦碰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邰万里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炯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公司布置了作业任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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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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