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114刑初457号。法院认定陈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肖芳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苏0114刑初457号
- 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肖芳芳律师(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明知重型自卸货车无运输渣土资质,仍驾驶该车装载泥浆渣土上绕城高速,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断裂,泥浆渣土外泄,后行七辆机动车失控、追尾、侧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肖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事先对封闭装置检查不到位,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渣土车泥浆泄到高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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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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