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黄刑初字第1104号。法院认定孙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宋某某、樊某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黄刑初字第1104号
  •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宋某某律师、樊某某律师(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酒后驾驶小货车拦截后车,后又驾车追赶并不断别停、堵截集装箱货车,在高速入口附近朝右侧打方向欲逼停,致集装箱货车翻车,司机薛某某死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孙某认罪态度良好、家属已赔偿。法院认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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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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