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淅刑初字第058号。法院认定齐士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淅刑初字第058号
-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齐士生在乡间小路沿山边和路口下设100余米铁丝电网用于打猎,并告知本组人不要靠近,杨某某触到电网被电死,齐士生赔偿35000元后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齐士生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齐士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已经告知本组人不要靠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沿路边私设电网打猎,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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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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