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563号。法院认定禚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唐力泉律师(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563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浦检刑诉[2012]414号
  • 辩护人:唐力泉律师(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禚某某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口角,跨下台阶时将谢某某带倒在地,致左股骨颈骨折,鉴定构成重伤。接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家属帮助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禚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不是故意推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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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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