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刑初字第0049号。法院认定杨××过失致人重伤,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青刑初字第0049号
-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天津)
- 起诉书: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6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欲驾车离开时,赵××因饮酒过量无故趴到汽车前机盖上,杨××启动掉头踩刹车时误将赵××甩出摔伤头部,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杨××送医并投案,民事赔偿已履行。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杨××供认指控事实。法院认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对方自己趴上车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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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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