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绥刑初字第120号。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自首、赔偿谅解和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绥刑初字第120号
- 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湖南)
- 程序:简易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
- 起诉书:绥检刑诉(2014)88号
- 强制措施:2014年9月25日监视居住
- 辩护人:曾佼隆律师(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4月11日19时许,梁某某在绥宁县工业园门口向王某某催还债务,与王某某、兰某某夫妇争执扭打。梁某某在路边捡起一根铁棍朝两人挥舞,造成兰某某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4年4月14日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2014年9月23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梁某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31000 元,兰某某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请求对梁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梁某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曾佼隆律师提出: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认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因民间经济纠纷引发;自愿和解并赔偿,书面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免刑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说明
免予刑事处罚是认定构成犯罪后不再给予刑罚,不是无罪,也不是不起诉。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轻伤二级已经进入刑事评价。催债、对方有过错,不等于可以动手。本例仍认定构成犯罪。
- 自首、赔偿 31000 元和书面谅解,是这份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赔偿必须真实、自愿,见退赃退赔有用吗。不能承诺“赔了就免刑”。
- 免予刑事处罚不是不起诉,会留下有罪判决。若案件还在检察院,对照怎么争取不起诉。
-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伤害罪百科和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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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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