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08)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8)隆刑初字第26号
  • 法院: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广西)
  • 审理:合议庭公开开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 起诉书:隆检刑诉(2008)22号,指控故意伤害罪
  • 辩护人:莫妙玲律师(澄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3年4月22日23时许,王某与陆某电话争吵后,陆某找来黄某,扬言要打王某。二人在兴隆街找到王某后,黄某先打耳光,陆某打头部一拳,两人一起殴打王某。劝开后一边走一边吵。黄某在高压线铁塔处捡到烂水泥砖追上举砖,陆某再次挥拳。王某打开钥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乱捅,刺中黄某和陆某;王某头部也被砖头击中,鉴定为轻微伤。陆某当晚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为脾门动脉被切断、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强制措施:2003年4月23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2007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12月13日执行逮捕,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王某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 14500 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王某辩称是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莫妙玲律师提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有自首、家属已协商善后,应当宣告无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陆某先召集黄某扬言要打人,找到王某后实施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举砖和再挥拳危及人身安全。王某执刀乱舞虽造成陆某死亡,但相对不法侵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不成立。附带民事请求一并驳回;亲属已付 14500 元补偿,法院不持异议。

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说明

持刀致人死亡被判无罪,是这份判决在该组证据下适用正当防卫的结论,不是“死人案件都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先核对谁先动手、有没有持续殴打和持砖等升级情节,而不是只看“最后谁受伤更重”。监控、证人、验伤和尸体检验都要结合案卷判断。
  • 本案曾出现“先拘留后撤案、数年后再批捕”的路径。逮捕不是定罪,见逮捕后补救
  •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持刀致人死亡被判无罪,是这份判决在该组证据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其他持刀案件同样处理。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故意伤害罪百科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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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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