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982刑初640号。法院认定薛传杰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982刑初640号
- 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泰新检一部刑诉[2021]Z40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薛传杰与妻子因家庭琐事争吵撕扯,汽油撒在妻子身上后被点燃。薛传杰试图拍打灭火未果后,撇下妻子带子女离开,未呼喊周围邻居救助,亦未采取其他施救措施,妻子最终因烧伤死亡。薛传杰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薛传杰对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薛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对方自己点燃、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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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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