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302刑初489号。法院认定田某某泄露国家秘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张道龙律师(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1302刑初489号
-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张道龙律师(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田某某将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发给考生。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道龙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主文写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写“故意”,本例仍按本罪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发给考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主文没写故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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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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