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302刑初489号。法院认定田某某泄露国家秘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张道龙律师(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1302刑初489号
  •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张道龙律师(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田某某将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发给考生。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道龙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主文写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写“故意”,本例仍按本罪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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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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