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温乐刑初字第1196号。法院认定谎称代公司采购钢材构成合同诈骗罪,退赔谅解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温乐刑初字第1196号
-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乐检刑诉(2013)71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6月20日至同年10月28日,沈某谎称为浙江万仕发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钢材,从乐清市恒昌模具特钢有限公司骗取 28批 钢材。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材共价值 64429 元。案发后沈某退赔赃款64429元,返还被害单位。2012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取保候审。沈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本例数额被评价为“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下法定刑档。退赔、谅解、坦白影响了是否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本例数额被评价为“数额较大”,对应三年以下法定刑档。
- 退赔、谅解、坦白影响了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保证退清就一定缓刑。
-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意见。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合同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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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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