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宁知刑终字第2号。法院对多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主犯周南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辩护人罗贵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宁知刑终字第2号
-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二审)
- 辩护人:罗贵明(公开文书记载为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周南京、赵伦新等人未经许可,共同参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部分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销售渠道涉及网店。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罗镇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单位犯罪。二审认为相关公司已转让,对单位犯罪意见未予支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崔容、刘大伟、王婧等从犯免予刑事处罚;周南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赵伦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万元。
说明
网店团队用假商标,本例仍按假冒注册商标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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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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